司法組織制度

  調整澳門司法機關的組織、職能與運作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澳門的司法機關仍從屬於葡萄牙法系統,是葡萄牙司法組織的一部份。澳門的司法機關一直根據葡萄牙的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和運作。1991年8月29日《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通過,以期在過渡期內逐步賦予澳門完全的司法自治權。為了配合該綱要法的實施,賦予澳門總督廣泛的權力,用以制訂綱要法的補充法規。為此,總督於1992年3月2日和8月18日分别頒佈第17/92/M號、18/92/M號和55/92/M號3個法令,對澳門司法制度,各個法院的組織、權限、運作和程序,以及法官通則、檢察院、兩個司法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作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構成澳門地區司法組織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