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參事
輔助澳門法官和檢察官工作並為其提供諮詢服務的司法人員。為司法人員本地化之一項過渡性安排。其職位根據1991年頒佈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置。司法參事應在具備公民品德、熟諳中文,曾受過法律培訓的當地居民中任命;如為審計法院的司法參事,則須接受法律、經濟或財政培訓。司法參事除行使輔助及受諮詢之職能外,並可參與訴訟程序的準備及審判,但不得作出審判行為。司法參事的任命為定期委任,任期1年,可以續任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