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高等委員會

  澳門地區高級司法官的管理和紀律機構。根據1991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置。由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長(任主席),總檢察長、澳門總督或其代表、澳門立法會推選的2名人士,葡萄牙司法部1名代表和總統委任的1名人士,共7名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對澳門高等法院院長和法官及助理總檢察長的任免提出建議,審議對澳門司法委員會的決議提出的異議,對高等法院及審計法院的院長和法官以及助理總檢察長採取紀律行動,以及對澳門的司法制度的組織方案發表意見。1999年5月該委員會已經宣佈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