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團

  由澳門法院司法官及澳門檢察院司法官組成的審判團。法院司法官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司法工作,並使其裁判得以執行。法官享有獨立性,即僅依據法律審判而無須遵守任何指示,除非在上訴情況下,下級法院有義務遵守上級法院對上訴所作的裁決;除非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法官無須對其作出的裁決負法律或紀律責任。檢察院司法官具有等級從屬關係,下級司法官有義務遵守上級司法官的指示,並應對其訴訟行為負責。法院司法官分為高等法院法官和一審法院法官,檢察院司法官現有助理總檢察長、檢察長和檢察官三級。司法官擁有尊崇的地位,並享受司法官通則所賦予的一系列特殊待遇。現職司法官不得被調任、更改職級、停職、勒令退休或撤職,不得擔任其他公共或私人職務,但屬敎授法律的職務或法律學術研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