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員會

  澳門地區司法官的管理和紀律機構。根據1991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置。由澳門高等法院院長(任主席)、助理總檢察長(任副主席)、1名律師公會選出的律師、4名澳門地區知名人士,共7名成員組成。4名知名人士中,2名由澳門總督指定,2名由立法會選出。司法委員會有權對法院司法官、檢察院司法官和司法參事的任免作出建議,批准上述人士的假期和給予其他許可,對第一審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官及司法參事採取紀律行動,以及命令對澳門地區司法部門進行視察的全面調查專案等調查。1999年5月該委員會擴大至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