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民事登記法典》(第14/87/M號法令)
澳門現行的民事登記法。1987年3月16日澳門總督頒佈,同年5月1日生效,1993、1994年曾進行兩次修改補充。該法典是在澳門第一部民事登記法典(第61/83/M號法令)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改革而成。共有5篇240條。內容包括:第一篇總則,規定民事登記的範圍和意義,民事登記的機構及其職能,民事登記簿冊及其重建等;第二篇登記行為,規定一般登記行為及具體登記行為等;第三篇應登記事項的證明;第四篇民事登記的特殊程序;第五篇對民事登記局局長的決定的申訴,規定了有關民事登記的訴訟程序等事項。根據該法典,必須進行民事登記的在澳門地區發生的民事行為包括:出生、親子關係、收養、締結婚姻、婚前協議、父權行使的調整、父權之中止或終止;禁治產及准治產,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的監護,以及對上述人士財產的管理;失蹤人或推定死亡人的臨時或確定保佐等。在澳門,居民進行民事登記是屬於強制性的,各類民事登記資料不僅用來判別澳門本地居民的身份、國籍、存亡、婚姻狀況等,而且是親屬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婚姻財產關係、繼承關係以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依據。民事登記機構為民事登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