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敎育法令》(第26/82/M號法令)

  澳門政府1982年6月19日頒佈。該法令規定幼兒敎育在專門的敎育機構內進行,對象是3歲以上至小學一年級之前的兒童。規定幼兒敎育的目的在於:全面開發兒童的潛能;糾正文化及社會環境對兒童造成的不良影響;保障兒童的安全;培養其道德觀念和口頭表達、交流、合作及創作的能力。該法令還規範了官立幼兒敎育機構的設立,私立幼兒敎育機構准照的發出,以及活動的開展、人員的設置及敎師的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