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廳財政制度》(第11/93/M號法律)

  澳門政府1993年頒佈。根據該法律,市政廳具有財政及財產自治權,即有權編制、通過、修正和修改活動計劃及預算,編制及決議活動報告書及管理賬目,按市政管理辦法徵收收入及應用,以及管理市政財產。市政資源來自於本身收入、預算的轉移,信貸收入及管理結餘,以及按照法律規定歸於市政的其他收入。該法律對上述各項收入的範圍、內容及方式作了規定。市政廳的預算必須遵守本地區預算綱要法所載之預算規則及原則。另外,澳門總督有權命令對市政廳作財政管理審計,由澳門審計法院負責,該法院有權追究財政責任及科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