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議會制度》

  規範澳門市政議會體制的法律。由1988年第25/88/M號法律予以規定;1997年第3/97/M號法律予以修改。市政議會包括澳門市政議會及海島市政議會。澳門市政議會由13名議員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5名,間接選舉產生5名(2名在經濟利益代表中選出,3名在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代表中選出),總督委任3名。海島市政議會由9名議員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3名,間接選舉產生3名(1名在經濟利益代表中選出,2名在道德、文化和慈善利益代表中選出),總督委任3名。根據該制度,市政議會選舉方法與立法會選舉方法相同。


  澳門市政廳市政議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