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4/88/M號、4/93/M號、11/93/M號法律)

  澳門政府1988年10月3日頒佈規範澳門市政制度的法律。經1993年兩次修改。澳門的市政區制度有數世紀歷史,地方行政分為澳門市政區及海島市政區。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是,①市鎮具有公法人資格,設有本身管理機關,擁有本身財產,依法享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其決定非經法定方式不得被中止、變更、撤銷或廢止。市政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享有專有權力,不接受任何職務命令。其職責為:進行本身財產的管理,發展市區,進行都市規劃和建築,保障公共衛生及基本清潔,開展文化、餘暇和體育活動,保障維護環境和居民生活質素。②市政機構分為市政議會與市政執行委員會。兩者皆以合議制運作。市政議會以公開形式舉行會議。其中澳門市議會共13名議員,海島市議會共9名議員。兩個市政執行委員會均由主席1名、副主席1名及3名委員組成。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擔任市政議會主席一職。市政機構據位人的任期為4年。③市政議會主要職權是對活動計劃、市政預算、活動報告及賬目管理、部門和固定人員編制、部門組織架構等事宜作出決定。市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主要是執行市政議會的決議,管理其工作人員,簽訂與市政有關的合同,保管市政財產,制訂市政條例,按照市政條例發出准照,稽查有關違反條例行為等。④澳門總督依法對市政廳行使行政監督權,監察市政機構是否遵守法律,調查其活動,要求對已作出的決議予以解釋,並批准其活動計劃、預算、借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