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執行委員會

  市政區的執行機關。俗稱市政廳。澳門有兩個市政執行委員會,即澳門市政執行委員會和海島市政執行委員會,各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3名市政委員組成。市政執委會成員按以下方式產生:主席及1名全職市政委員由澳門總督以訓令委任;全職副主席及2名非全職市政委員由市政議會選出。市政執行委員會平常會議每週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應主席或大部分委員的要求舉行。委員會的決定,須在10天內以中葡文刊登通告,並在市政大樓處張貼。市政執行委員會的主要權限包括:任命、聘用市政部門所需人員;制定市政條例;取得及管理市政部門所需的動產和不動產;負責都市規劃、建築、道路及交通;負責市政區的清潔;對市集、市場發出准照及進行監察;推動及支持具有市政利益的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