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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制度
澳門的地方行政制度。現行制度按1988年10月3日《市政區法律制度》及其後多次修訂案進行運作。根據《市政區法律制度》的規定,澳門地區有兩個市政區,即澳門市政區和海島市政區(包括氹仔和路環兩島)。兩個市政區均是公權法人,各自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及財產,並享有行政和財政自主權。市政區的主要職責包括:本身及其管轄範圍內資產的管理,市政發展;城市規劃和建設;公共衛生和基本清潔;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市政區設有兩個管理機關--市政議會和市政執行委員會(俗稱市政廳),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