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自治

  即地方行政自治。澳門市政區作為具有公權的法人,依法享有行政、財政和資產自治權。中央行政即澳門總督僅行使監察權。按照1988年頒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46條、第47條規定,對市政機構的行政監管權屬於總督,具體由負責公共行政事務的政務司執行。行政監管包括檢查性監管和修正性監管兩個方面。總督可透過分析市政機構會議錄,注視對澳門地區法律的遵守,對市政機構及其部門的活動進行稽查調查及整體調查;對於已作出的任何決議,要求解釋。總督負責批准市議會活動計劃及有關的修訂,市政區預算及補充預算,市政區管理賬目,借款。總督還有權依法定事由解散市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