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官公署


  立契官公署門牌


  澳門的普通公證機關。在1927年葡萄牙海外省司法改革後設立。其組成及運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由1967年葡萄牙延伸至澳門,在澳門適用的公證法典加以規定,並由1984年頒佈的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法加以補充和完善。澳門現有第一立契官公署,第二立契官公署,及海島立契官公署,分别由立契官和若干立契官助理及若干公務員組成。它們各自有權限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任何公證行為,即使有關的當事人或財產並不處於其管轄的區域內。其具體職責包括:各立契官公署有權實行立契的行為,特別是公證認定、文件及簽名的核證、授權書、公證遺囑及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