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

  即立法會議員。澳門通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總督委任等3種形式產生,任期4年。議員任期自選舉後首次立法會會議始,至下次選舉後新立法會首次會議止;民選議員連選可連任。議員享有的權利是:提交法律或決議草案;提交修正法例建議書;申請追認法令;申請根據緊急立法程序審議有關議案;建議修改《澳門組織章程》和《立法會章程》;提出不信任政府動議;對總督或政府的任何行為提出書面質詢;參加立法會討論及表決;索要與履行職務有關的資料、報告及政府刊物,向任何機關、團體提出涉及公共行政事務的諮詢及索取資料;建議組織臨時委員會。議員在任期內,除犯重監禁罪且為現行犯外,未經立法會同意,不受拘留和逮捕。議員在履行職務期間,除屬誹謗、詆毀、侮辱、違犯公共道德或公開引誘犯罪等刑事或民事責任外,對所發表的意見及表決不負法律責任。議員須履行的義務包括:出席全體會議及所屬委員會的會議;在立法會擔任被指定的工作;參加表決;維護立法會及議員的尊嚴;遵守章程所規定的秩序和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