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臨時組織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及《立法會章程》的規定,立法會根據不少於3名議員的動議而成立的除屬於調查性質之外具有任何特定目的的臨時委員會。其職責根據成立的宗旨由立法會決定。臨時委員會在指定期限內完成其任務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書之後,即自行解散。此外,立法會就參與某一事項的調查而派出之代表或代表團亦屬臨時組織。代表或代表團的組織及職責由常設委員會決定。代表或代表團完成任務後須提交一份報告書,並在立法會《會刊》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