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制度


  立法會投票


  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由1991年4月1日第4/91/M號法律及第1/96/M號法律予以規定。其內容包括:①選舉資格。凡在澳門連續居住至少7年且已作選民登記的18歲以上的居民,除非經法院裁定沒有選舉權外,均享有選民資格。具有選民資格且年滿21歲以上的居民,同時享有被選舉權,澳門總督、政務司、反貪污專員、在職法官和檢察官、現役軍人及宗敎領袖等除外。②直接及間接選舉。直接選舉以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直接和不記名形式進行。間接選舉則透過4個社會利益的選舉團進行,名額分配為僱主利益的選舉團4席,勞工利益選舉團2席,專業利益選舉團以及慈善、文化、敎育和體育選舉團各1席。依選民登記法登記、具備法人資格3年以上的上述社會利益團體,各享有11張選票,由社團負責人或代表行使投票權。③提名委員會。總督須在選舉前至少90天以訓令頒佈投票日期,直接選舉投票日必須是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公民團體和提名委員會可在投票日前45天提出候選人名單。參加直選的每個提名委員會不得少於100人,並需在競選活動前公佈政綱。參加間選的提名委員會不得少於5人。每個公民團體或提名委員會衹能提交一份候選名單,直接候選名單人數不得少於4人,間接候選名單人數則需與所屬利益選舉團獲配名額相同。行政暨公職司在提交候選名單的期限屆滿後第6天,確定公民團體或提名委員會的合法性,審查候選人的資格,公佈候選名單,並在提交期結束後的翌日,抽籤決定候選名單次序。④選舉委員會。在公佈選舉日期後15天內,由總督委任地區選舉委員會成員,由1名主席和4名委員組成,在適當資格市民中選任,負責向市民解釋有關選舉事宜,確保選舉期間各候選人平等地進行競選宣傳,審查有關選舉活動的財政收支情況等。⑤競選活動。由選舉投票日前15天開始至選舉投票日前2天止。任何候選人、公民團體或提名委員會在整個選區(含澳門半島和氹仔、路環兩島)內均可自由進行競選活動,按規定候選人可平等地免費使用各種傳媒和指定的公共場所進行競選宣傳。⑥投票。通常情況下,投票時間為投票日早上9時至晚上8時。選民須親往進行登記的投票站投票,不容許任何代表或委託方式。⑦選票的計算和完成選舉。完成投票後,各投票站執行委員會核票員即逐一打開票箱點算。執行委員會主席須在24小時內向總核算委員會遞交有關選舉的記錄、簿冊及其他文件。總核算委員會負責總核算,由總督委任1名檢察院代表擔任主席。在直選或間選中,若候選名單中有多位候選人,則實行比例代表制,並根據改進的漢狄法計算公式確定當選人。即將各候選名單所得選票除以1、2、4、8,以及其他2的倍數,把得到的商數依大小次序分配給其他候選人,所得票數最多的8位候選人勝出。若兩個不同候選名單的候選人得票相同,則將席位優先給予尚未得到任何議席的候選名單。在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宣佈總核算結果後,由澳門法院對選舉結果進行審核,並將當選人連同其他有關資料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作為選舉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尚有立法會通過的1988年6月6日第10/88/M號法律《選民登記法》,以及1996年3月4日第1/96/M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