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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作
澳門立法會運作內容包括:①立法會期。每屆立法會任期4年,由4個立法會期組或,即每個立法會期為一個年度。立法會期一般是從10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為期不超過8個月。②會議的召集。會期內,由主席召集或應至少6名議員要求,可召開平常會議。在會期外,常設委員會可向主席建議召開立法會議。應主席或半數議員要求可召開立法會特别會議,以便討論召開會議通知書內所指定的事項。全體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必須於48小時前通知有關議員。全體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議員出席方為有效。③會議議程。由上次會議確定或在本次會議前48小時確定;在特定情況下,澳門總督可要求就某些緊急議案作優先審議,但仍由立法會全體會議決定。議員對主席所訂議程的決定如有異議,可向全體會議上訴,上訴先以口頭方式陳述理由,然後由全體會議作出確定性議決。全體會議議程前發言最長不超過一個半小時,用以宣讀文件或政治性聲明,議員也可就本地區各方面情況發表意見或表達心意。④表決方式。決議通常採取簡單多數票通過方式。但對政府不信任動議、對總督拒絕頒佈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等重大問題,以及《澳門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況,則須以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票通過。每個議員有一票表決權,通常採取舉手表決方式,也可以採用記名或不記名方式進行,但不接納授權書或以函件投票的方式。議員可投棄權票,如對議題同意或否定均不舉手者視為棄權。當贊同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最後表決權。⑤會議公開。除非主席決定或議員提出足夠的反對理由,立法會全體會議原則上公開舉行。⑥外邀成員。立法會應主席提議或任何議員請求可邀請或接納外界人士列席會議,但被邀人士無表決權。如被邀人士為公務員,則須事前獲得總督批准。⑦總督的列席及發言。總督可隨時列席立法會議,但無表決權。總督可就法律規定的事項在立法會發言及答覆議員依法提出的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