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組織法》(第8/93/M號法律)

  1993年8月9日由澳門立法會通過並頒佈。該法訂定了為立法會運作所必須的行政和財政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立法會總辦事處的設立及設施;行政管理機關的組成,其權限、職責等;立法會輔助部門的人員編制、財政預算、補充預算、支出核准、監察及審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