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常設委員會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及《立法會章程》的規定,由立法會主席、副主席及3名經全體會議指定的議員組成的領導機構。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休會或暫停期間,由其執行職務。其主要權限為:注視政府及總督的活動;在不妨礙有關方面職權的情況下,就有關議員的任期事項行使立法會的權力;根據召集立法會全體會議的決定,作好立法會會期開始前的準備工作;促請注意審查澳門總督在立法會確實運作以外頒佈的法令;對於法律最後撰寫的內容有異議時作出決定;委派代表或代表團;對立法會或主席交審核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