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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專責委員會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及《立法會章程》的規定,立法會設立的負責某個特定領域事項的常設委員會。由不少於3名、不多於9名議員組成,設主席和秘書各1人。每位議員可以成為一個以上委員會的成員。其權限為:審議送交立法會的法案,修訂建議、國際協議或公約;審查向立法會提出的請求;按照章程所定限制,對經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的法律文本作出細則性表決;向立法會提交審議政府及澳門總督行為的必要資料;查核政府和總督對法律及立法會決議事項的遵守情況,並向立法會建議採取適宜的措施;對立法會或主席提交審議的所有問題,一般性發表意見。專責委員會的名稱、職責、人員構成,由每一個立法會會期開始舉行的全體會議定出。1996年10月開始運作的第六屆立法會設有經濟暨財政委員會、行政敎育暨安全委員會、憲法權利自由暨保障委員會、社會文化暨旅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