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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執行委員會
根據澳門《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決議)的規定由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第一及第二秘書組成的執行機構。其權限是:按照立法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聲明任何議員任期的喪失,如有必要,經聽取全體會議意見,採取措施維護立法會的聲譽及尊嚴;依法保證立法會行政及財政管理的執行,管理為立法會服務的人員,將議員的口頭或書面建議編制成章程所規定的格式;對於解釋及列入章程的事項作出決定;對於《會刊》受到異議作出審查及決定;保證對於立法會工作不可缺少的自由及開會安全;一般性協助主席執行職務,對於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得向他提出異議及向全體會議上訴。第六屆立法會(現任)執行委員會成員是:立法會主席林綺濤(Anabela Ritchie),副主席何厚鏵,第一秘書歐安利(Leone1 Alberto Alves),第二秘書劉焯華。1999年7月後,副主席改為劉焯華,第二秘書改為高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