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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及《立法會章程》(第1/93/M號決議)的規定設立。立法會主席由立法議員不記名投票選出,獲過半數有效票的議員當選。如無人得此票數,則對得票最多的2人再行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主席任期與同屆立法會會期相同,但可放棄任期,其時由副主席代替。主席的權限主要有:領導及協調立法會的工作,並有權管轄所屬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主持執行委員會,責成組織委員會並使遵守立法會所定的期限;命令於《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立法會的決議、動議、聲明及通告;主持全體會議及領導有關工作,維持辯論秩序,准許議員發言,並將提議、動議及被全體會議接受的申請交付表決;將各項法律呈交澳門總督簽署及公佈,促使主管法院審理有關規範是否違憲,等等。現任主席是土生葡人林綺濤(Anabela Ritch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