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全體會議
制定和審議澳門地區社會、經濟、財政和行政政策綱要及法律的立法機關。根據葡萄牙共和國議會1976年2月17日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和1990年5月10日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修正案設立和運作。首屆立法會於1976年8月投入運作。
1990年後成立的立法會由23名議員組成;其中,7名議員由澳門總督從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委任,8名議員由有選舉資格的市民以直接及普遍選舉方式選出,8名議員由代表社會利益的組織以間接選舉方式選出。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秘書2人,並由上述人等組成執行委員會;設有由主席、副主席及3名議員組成的常設委員會,由5名議員組成的章程與任期委員會,及各專責常設委員會,各臨時委員會。立法會享有包括立法權在內的多方面的權力,具有表達及整合多種利益的功能。其權力包括:①廣泛的立法權。除葡萄牙憲法規定屬於該國主權機關和《澳門組織章程》規定屬於總督的立法權外,立法會有權就澳門專有利益的一切事項制定法律,以及解釋、中止和撤銷法律。②專屬立法權。包括:訂定議員通則;訂定議員選舉制度,特別是關於被選的要件、選民登記、選舉資格、間接選舉所代表的社會利益之界定、選舉程序及選舉日期等。③規範財政及經濟制度權。包括:訂定公用使用及公用徵收的一般制度;訂定租賃的一般制度;規定稅收制度。規定貨幣制度及度量衡的標準;規定地方財政制度大綱;規定公共企業的通則大綱;省覽當地每一經濟年度的賬目,並提出意見。④監督權及對總督和行政當局的制約權。包括:監督當地對憲法規則、章程規則及法律的遵守,並提請憲法法院審議總督發出的任何規定,確定其是否違反憲法;授予總督立法許可;審議、追認或修訂總督行使非專屬性立法權頒佈的法令;審查總督、政務司或公共行政當局的行政行為;核准總督按照法律規定借入和借出款項及進行其他信用活動,等等。⑤其他權力。包括對《澳門組織章程》提出修改動議和意見;主動或應葡國議會、政府或總督請求,對與當地有關的一切事宜提出意見;以及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需在總督頒佈後才能生效。立法會可向總督提出彈劾,總督亦可向立法會行使政治否決權,向葡國總統建議解散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