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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澳門立法會立法程序分為普通立法程序、特別立法程序和緊急立法程序3種。普通立法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①創制。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總督和立法會議員均享有法律創制權。總督提出的法案稱為法律提案,由其簽署並指明已聽取諮詢會意見;議員提出的法案稱為法律草案,提案人不得超過6名。對此二者均可提出修訂建議案。②審查。法案先提交執行委員會,凡與葡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相扺觸,或侵犯葡國主權機構立法權限,或單純涉及業經立法會拒絕事項的法案,均不得予以接納。③委員會審議。法案被接納後,主席將法案提交有關委員會或臨時成立的委員會審議。委員會經審議和表決後,可向全體會議提議用另外的草案或提案替代原案。④討論及表決。委員會審議後,則在全體會議上討論,包括對法案原則及細節的辯論和表決。⑤編訂定稿。法案如獲表決通過,則由有關委員會最後編訂定稿。對定稿文本,任何議員均可在下次全體會議前提出反對意見,並可向全體委員申訴;最後由全體會議或執行委員會確定用何文本並公佈於《會刊》上。⑥頒佈生效。經上述程序通過的法案稱為法律,送交總督簽署和頒佈。
特別立法程序。立法會對修改《澳門組織章程》議案的決定、授予總督立法許可及法令的追從,適用於特別立法程序。
緊急立法程序。指根據立法會規程,總督或任何議員均有權提請立法會運用緊急立法程序通過任何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