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規範公佈與生效法令》(第47/90/M號法令)

  1990年8月20日澳門立法會通過並頒佈。該法令訂定了各類法律規範公佈的規則。法令中規定:凡澳門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訓令、規範性批示,立法會的決議、動議、聲明和通告,政府部門的預算,憲法法院的判決均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此外,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及共和國總統令,立法會、諮詢會及市政議會的選舉結果也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各類法律規範均須按法定的格式制定與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