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津貼
一項按日計算之金錢給付。發放對象為處於非自願失業情況超過15日,並已在澳門勞工暨就業司之就業輔導組登記隨時接受工作安排,並在登記之季度開始前之12個月期間有供款記錄之受益人。自1996年1月起,每日津貼金額定為60元。其發放係以12個月為一期間,每期間最多可發放60日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