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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勞工輸入
澳門政府因應本地勞工不足和技術性勞工缺乏的原因,在1988年由總督發出第12/GM/88號及49/GM/88號批示,規範外地勞工輸入澳門的程序和條件。按照此兩項批示,外地勞工可經申請來澳門工作,一般為期兩年,到期可續約。1988~1995年有逾7萬多名勞工來澳門工作過,扣除已合約期滿或其他原因離開澳門的,至1996年底,留在澳門的外來勞工共有29900名,當中大部分來自中國內地,也有來自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香港等地。這些勞工廣泛分佈在工廠、銀行、旅遊娛樂、酒店飲食、建築工程及家庭傭工等各個行業之內,為澳門的經濟發展發揮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