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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Declaração Universal dos Direitos do Homem)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關於人權保護的文件。共30條。該宣言宣佈:世界各國家和地區所有男女毫無區別地都有權享有宣言所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該宣言規定的人人有權享受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利,關於家庭、私生活、婚姻、通信、住宅、遷移的權利,擁有財產的權利,參與治理和以平等機會擔任公職的權利,工作、休息和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享受維持健康的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的權利,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等。該宣言還規定,人人有權要求一種能夠充分實現這些權利的社會和國際秩序,並強調個人對社會所負有的義務和責任。該宣言是政治性文件,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它是聯合國通過的第一個國際人權保護公約,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對《聯合國憲法》宣佈的“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沒有作出任何有關的規定。聯合國大會宣佈該宣言是“一切人民和一切國家努力的共同準則”。包括在該宣言中的各項權利已列入1966年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50年聯合國大會規定每年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