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公務員的一般錄用條件為:具有葡萄牙籍或中國籍;18歲以上50歲以下;具備所需的學歷或工作經驗;沒有受刑事處罰及法律處罰或法律規定不能擔任與兼任公職的其他情況;身體和精神良好;居住於澳門地區。在特別情況下,可以聘用其他國籍的人士擔任純技術、學術或敎育方面的職務,但領導和主管人員不在此列。公務員的錄用形式有委任與合約兩種。委任包括:確定性委任,即永久性地獲得編制內職位;暫時性委任,一般以兩年為限;定期委任,主要適用於領導和主管職務,期限通常為兩年。合約包括編制外合約及散工合約等。前者最長期限為3年,後者為1年。錄用公務員必須公開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