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編制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即行政當局為某一機構或部門所設置的職位。一般情況下,由澳門總督以法令訂定。但設立新的職級或職程以及訂定編制內人員的薪酬,則為立法會的專屬權力。澳門公務員編制十分複雜,111個職級自上至下以級數伸展的縱向職程和157個職階自左至右排列的橫向職程構成其框架;同時每一職級的職位數目並不完全相同。根據職程、職級和職位,公務員分為8個職業組別:①領導層,包括司長、協調員、主席、指揮官等;還有主管人員,包括廳長、處長、科長等;②高級技術員,包括醫生、翻譯員、顧問、司法警察探員及其他高級技術職級等;③敎學人員,包括官立學校和專業學校敎學人員;④技術人員,包括所有技術及文案職程;⑤專業技術人員,包括輔助及助理技術員、繪圖員、護士、助理探員和督察、法院文員、統計員、核數人員、登記與公證人員等;⑥行政人員,除一般行政職程人員外,還包括郵務員及紀錄打字員等;⑦工人及輔助人員,如醫療助理、市政警察、司機、海員及雜役等;⑧保安人員,如消防員、獄警及保安部隊其他非文職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