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動制度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公務員的調動形式有調任、派駐及徵用。調任,指某編制內公務員轉往與原職程相同的另一編制職位,兩者的薪俸檔次及學歷要求相同且工作內容相似。此種情況須經公務員申請或行政當局聽取有關公務員意見後實行。派駐,指編制內公務員在原機關以外的機關,臨時擔任與原職程的職級相同的職務,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延長。被派駐者仍屬原機關編制,仍由其支付薪俸,並保留原職位。徵用,指編制內公務員在另一機關暫時擔任職級相同或高一職級的職務。有關公務員須主動申請,或由有關機關取得公務員原機關同意後方可徵用。被徵用者仍保留原編制內職位,其工作年限可積累計算,可選擇原薪俸或由徵用者支付薪俸。徵用期不超逾1年,但可續期,最多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