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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納入葡萄牙編制制度
根據葡萄牙政府1993年9月29日頒佈的第357/93號法令確立。該法令確認具有葡國國籍、屬於臨時或確定委任或散位的編制內的澳門公務員享有納入葡國編制的權利,承擔已退休或在1999年12月19日前具備退休條件而選擇返葡的澳門公務員的退休金支付責任,選擇納入葡國編制的方式和條件等。為執行該法令,澳門總督頒佈了第14/94/M號法令,規定在1995年5月24日前符合上述條件者應向總督申請確認以下選擇中的一種:以澳門編制內人員身份留任,1999年後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納入葡國公共部門;以金錢補償方式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選擇退休並將退休金和撫恤金的責任轉移予葡國退休事務管理局負責。該法令對選擇的實行、申請納編者葡文水平的證明、待納編人員的職務終止、退休金及撫恤金的轉移程序、脫離公職補償金的計算和支付、因納編而在澳門終止職務的人員的權利,以及其他具體問題均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