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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制度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公務員的退休分為自願和強制兩種。凡納入退休制度後工作滿30年者可申請自願退休;若具備上述條件且年齡滿55歲,則僅需聲明願意退休。強制性退休的條件包括:達到退休年齡65歲者,如有年資獎勵則為60歲,但可申請延長至65歲;納入退休制度後,工作至少15年且被衛生當局宣佈為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職務者;因工傷或職業病,以及見義勇為或為社會盡忠而造成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職務者;納入退休制度後,工作至少15年且被處分強迫退休者。公務員退休金由澳門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衹有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少於15年的公務員,方可在退休基金注冊。注冊者每月需透過所屬部門向基金會供款,供款額為月薪和年資獎金的27%,其中9%在公務員薪酬中直接扣除,18%由行政當局透過所屬部門支付。自1995年1月1日起,凡供款滿36年者便無需再扣除。對納入退休制度後工作滿36年者,以及因工傷、職業病或見義勇為導致長期絕對無工作能力而退休的人士,退休金以退休時的基本薪酬為基礎值來計算;其他人士退休金的計算則以退休前36個月薪酬的平均數的90%為基礎值。計算方法是:基礎值的1/36乘以服務年期(以36年為限)。退休人士亦可一次性領取退休金,計算公式為基礎值×2×服務年限。退休者去世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人士,可以申請撫恤金,金額相當於退休金的50%。退休者不得再擔任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