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晉升制度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包括升任高一職級的晉級和同一職級內升任高一職階的晉升。晉級者須是在原職工作至少3年,且獲得不低於“良”工作評核成續者;若工作評核連續2年為“優”晉級時間可縮短為2年。符合上述條件者具有參考晉升試的資格。晉升試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特殊情況例外。晉階者須是連續服務一定時間,且工作評核為“良”或其以上者,符合條件時可自動晉階。具體規定是:第一職階至第二職階2年,第二至第四職階各為3年,第四至第六職階各為4年,第六至第七職階各為5年。當某人升至本職級內最高職階時,並不意味着將當然晉級。晉級者既可以是本機關內的低一職級者,也可以是由機關外挑選的合格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