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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紀律制度
澳門公務員制度組成部分之一。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澳門公務員必須履行無私、熱情、忠誠、保密、有禮、勤謹和守時等一般法定義務。若有犯罪事項或違反義務,即視為違反紀律,必須受到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而觸犯刑法者,還要受刑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①書面申誡,即對尚未導致有關機關受損或名譽損失的輕微違反紀律行為,處以書面譴責。②罰款,最高可達相當於30天薪酬的金額。③停職,依情況嚴重程度分為三等:第一等10~120天,第二等120~240天,第三等240天至一年。④強迫退休,即具15年工齡者被強制性要求提前退休,並喪失領退休金18個月的權利。⑤撤職,即完全脫離與公職的聯繫,喪失所有權利。停職、強迫退休和撤職的處分權,屬於澳門總督。進行紀律處分的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特別程序。一般程序包括提起程序和委任預審員,預審,嫌疑人辯護,報告及裁定,訴願和上訴,復查等6個階段。特殊程序包括直接得知違法行為的程序和可能觸犯刑律的事實,應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