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制度

  有關澳門公務員的組織編制、聘用、晉升、調動、薪酬、福利、離職、退休、紀律等方面的制度。澳門現行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始於80年代改革行政組織架構及相應的有關立法時期。特別是1988年5月9日第35/88/M號法令廢除了葡萄牙《海外公務員章程》,以及第37/88/M號法令《澳門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紀律章程》的頒佈,對建立澳門本身的公務員制度具有重要意義。1989年8~12月相繼頒佈的《外聘人員章程》、《領導與主管人員通則》、《職程制度》、《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法例,標誌着澳門公務員制度趨於完整和系統化。上述法例對公務員錄用、晉升條件和方式,福利和紀律,一般職程和特別職程,職程、職級和職位的橫竪向架構,職位代替及免職補償條件,加強對外聘人員的控制等做了更全面、更明確和更富彈性的規定,也是在較大程度上適應了過渡期公務員本地化的要求。1992年頒佈的第60/92/M號法令,更加嚴格限制外聘人員,以促進公務員本地化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