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徵用制度》(第12/92/M號法律)
澳門政府1992年8月17日頒佈。該法律規定澳門的公益徵用,一般情況下僅得在循私法途徑不能取得有關財產時方可使用。徵用財產所用於之目的限於現有者,但也可用於工期不超過3年的未來工程。已徵用逾3年,而徵用財產並未用於原徵用目的,或已終止用於該目的時,利害關係人在事實發生時起的兩個月內可行使索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