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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社團
澳門公民自行組織的民間社團。根據法律,凡年滿18歲,具有公民權的公民均可自由組織社團,無須取得事先批准。公共社團衹須將其組織及章程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及當地一份報紙上,並將之呈交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憑所發收據即可取得法人資格。但是不准成立旨在推翻民主制度,或宣揚憎恨與暴力的社團;亦禁止成立黑社會組織。凡具上述性質之社團,一經法庭裁定,即予解散,如繼續活動,則受刑法處分。法律規定,凡屬協助市民行使政治權利(尤其是參加選舉、對制定施政綱領提出建議、參加政府及當地行政機構所組織的活動、批評政府、推進對市民的公民敎育及認識)的永久性市民組織均列為“公民社團”,並有權登記參加選舉。公民社團的成立,須有200名以上在澳門有常住地址、享有政治及公民權、年滿18歲且已辦妥選民手續資格的市民聯署申請。但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一個以上的公民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