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

  按照葡萄牙行政法的概念,現階段澳門公共行政是一個由等級排列或協調的機關、部門、公共實體及其人員所組成的體系。其目的在於透過行使各項行政職能,調節社會整體利益,滿足社會整體需要。在此意義上,澳門地區為一個實體,其行政權由法律所創設的公共行政機構來執行,這些機構的權力也由法律賦予。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澳門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行政法律體系。規範澳門公共行政制度的法律,除《澳門組織章程》外,還包括《澳門行政組織架構總綱》(第85/84/M號法令),以及其他有關公務員、各公共行政機構組織架構、行政行為、行政程序、公共賠償方面的眾多法例。按不同機構所追求的社會利益範圍,澳門公共行政從整體上可以劃分為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兩大類。中央行政可分為直接行政和間接行政。直接行政是總督管轄下的行政機關和自治機關,間接行政是自治的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地方行政包括澳門市政區和海島市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