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Pacto lnternacional sobre os Direitos Civis e Políticos)

  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1966年12月16日第21屆聯合國大會以106票贊成、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2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第41/92號法律將此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該公約包括序言和正文,正文共6編53條。主要內容是: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有權自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為本身的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民族的生計不容剝奪;任何人不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敎、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一律享受本公約的權利;男女權利平等;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被剝奪;未滿18歲的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孕婦女被判處死刑不得執行;不得對任何人施以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不得使其充當奴隸,不得使其服強制性勞役;任何人不得被無理拘捕和拘禁,被拘留者應受人道待遇;任何人不得因不履行契約予以拘留;應保障遷徙、出國和歸國自由;保障公正審判,刑法不溯及既往,承認人人有法律人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侵擾私生活;保障思想、信念及宗敎自由,表達思想、接受及傳播信息自由;禁止敵意的煽動;確認和平集會的權利,結社的自由;保護家庭和婚姻,保護兒童;保護參與政治的權利。該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規定的有關權利,以法律形式固定為對締約國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在國際上產生廣泛的影響。依據該公約,聯合國設立了人權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2年成為人權委員會正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