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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聯合聲明》
中葡兩國政府簽訂的關於解決澳門前途問題的重要文獻。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1987年4月13日,由當時的中國政府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政府總理施華高(Cavaco Silva)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簽署。正文由7條組成,另有兩個附件,即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説明》;附件二:《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以及雙方準備交換的備忘錄。
正文第一條正式宣佈:“澳門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是中國的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第二條和附件一全面闡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主要包括:1999年12月20日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與生活方式、法律基本不變,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與政策;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財政保持獨立;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自行制定文化、敎育和科技政策;政府機關、立法機關與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澳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上述基本政策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予以規定,並在50年內不變。正文第三條則規定,在《中葡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期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繼續促進澳門的經濟發展和保持其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中葡聯合聲明》經中葡兩國各自按法律程序完成審批手續後,於1988年1月15日由中葡兩國政府在北京互換批准書開始生效。同時建立了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以保證聯合聲明有關規定的有效實施,以及處理涉及澳門土地契約等有關問題,為1999年的政權交接創造妥善條件。
1987年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問題簽署聯合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