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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廣澳鐵路合同》
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11月11日,清朝欽差大臣盛宣懷與葡萄牙駐華便宜行事欽差白朗谷(José de Azevedo Castelo Branco)在上海訂立的一項合同,共31款。其主要內容:①規定所有廣東省城至澳門之鐵路由中葡商人設立廣澳鐵路公司招集股份,均股平權合辦。②凡關係鐵路公司事宜,葡國不得藉詞干預。③該公司如有倒欠及賬目糾葛,兩國政府均無權干涉,並無賠償義務。④如遇交戰、作亂、饑荒之事,中國政府可優先使用此鐵路運載兵丁、軍需物品及救濟物資,所有車價可減半支付。⑤行車滿50年,該鐵路及其所使用之各房屋統歸中國政府管理。後來,葡方因無法通過合同來達到擴展澳門地界的本來目的,便自行注銷合同,使廣澳鐵路計劃未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