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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增改條約》
1902年(清光緒二十八年)10月15日,葡使白朗谷(José de Azevedo Castelo Branco)與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在北京訂立的一項條約,共9款。主要內容是:①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國與清政府訂立的通商和好條約仍照舊執行。②1901年9月7日《辛丑條約》第6款所定加增入口之稅則,葡萄牙國均允行遵照辦理;但所有兩國現行之通商和好條約未經增改之前,及現今議定本約一經兩國御筆批准互換之後,大西洋國應行享受的利益,俱與相待最優之國所享一律無異,至於葡萄牙國人民所納之稅項不得較其他國所納之數稍有增減。③葡萄牙國為襄助清政府徵收、稽查澳門出入口運入中國各埠的洋藥稅餉起見,應設立分關一道,辦理稅務事宜。至於該分關在何處設立,係由澳門官憲與大清國稅關官憲互相酌議。④該分關係為稽查所有出入澳門的洋藥,並徵收應納大清國各項稅餉。⑤該分關例應優待所有由澳門出口各項船隻,一如別的通商各口,一式照章辦理無異。⑥該分關所有應行遵辦的章程,須由兩國酌議妥定,以免有損兩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