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會議專約》

  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在北京訂立的一項專約。其主要內容有:①葡萄牙應允頒行律例一條,以為飭令澳門洋藥生意必須遵循以下規則:除洋藥裝滿箱以外,其餘零星碎件不准運入澳門;葡萄牙應派官員1員在澳門以為督理,查緝出口入口之洋藥,所有載運洋藥入口,一經到澳,須立即報知督理官衙門;所有運入澳門之洋藥,如欲由此船搬過彼船,或由船而起上岸,抑或運入棧房,或由此棧而搬至彼棧,又或將該洋藥轉運出口,均需先到督理官衙門領取准照,才准搬運;所有澳門出口、入口洋藥之商人,應有登記簿,將該洋藥賣出若干箱,或賣與何人,抑或運往何處,以及在鋪內存有若干箱,均須據實逐一注明簿內;除承允澳門洋藥之商人及領牌照售賣零星洋藥之人,無論何人,均不准收存不足一箱之生洋藥;此律例頒行之後,必須仔細定立章程,俾令各人在澳門遵守。②所有澳門出口前往中國海口之洋藥,必須到督理衙門領取准照,一面由該衙門官員立將轉運出口准照致拱北關稅務司辦理。③清政府與葡萄牙此後如欲將此專約之條款更改,必須兩國會議允行,方可隨時刪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