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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會訂洋藥征稅厘善後條款》
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12月1日,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派海關總稅務司赫德與葡萄牙議約大臣參贊官斌,於北京簽訂的一項協定。其主要內容是:①應由總稅務司在中國之便宜處所設關發賣洋藥稅單。無論澳商何人暨報運洋藥若干,概行照發。該稅務司並兼轄澳門附近之分廠。②洋藥稅釐完清(每百斤不得過110兩之數),得有稅單後,前往各處,無論何項稅釐概不重徵。一切事宜應遵照英國與中國煙台續增專條辦理,與通商口釐稅並徵之洋藥無異,並准商人任便將洋藥分為大小裏封固前往。③倘有華商稟報被關卡或巡船騷擾等事出,胥歸管理各該廠之稅務司查明訂斷。澳門督憲亦可隨時派員隨同審辦。倘彼此意見不合,可請京憲會定。④華商往來澳門者,其貨物應納之稅釐不得較往來香港之數加多;其中中國赴澳門或澳門赴中國之華船,不得於應完之出口、進口各稅釐外,另外徵收。凡有完清各項稅釐之中國土貨進澳門口後,若復運出口,往中國各口,除應納銷另費一款之外,不得重徵何項稅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