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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報務合同》
1930年7月21日,澳葡政府郵電部門與中華民國交通部無線電管理局在上海簽訂的一項合同。其內容是:①本合同兩方承允,除經發報人特別指定外,所有的將以澳門為一端,上海、廣州或廈門為另一端終點交換無線電信。②收發電信之種類、收發無線電報之地方,應由訂約雙方特別商定。③規定了政府之澳門電站與管理局之上海、廣州或廈門電站間傳遞尋常無線電報之報費。④本合同雙方承允於其權力範圍內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維持其各電站設備之情況,俾使政府之澳門電站與管理局之上海、廣州及廈門電站間得進行可靠及正常之直接業務。⑤本合同雙方承允,按照聖彼得堡國際電報公約之規定,於本合約所列各電站間傳遞葡萄牙政府與中國國民政府官員之電報,此項電報應標明“政府”記號,收費為尋常電報費用的一半。⑥澳門郵政總局與“管理局”及雙方各電站間交換之業餘電報應予傳遞,不收報費。⑦賬目應按月編造、遞送、審核及接受,其結賬差額應按季付款,最遲應於下一季度第一個月臨終前付清。⑧第七條規定之訂約雙方每月賬目,應由債權一方向債務一方作出,結賬標準應為上海幣,因付款而支出費用由債務一方擔負。本合同雙方關於澳門-上海、澳門-廣州、澳門—廈門各來往電路以外發送電報之賬目結算,其結算標準及結算時間,均由雙方特別商定。⑨本合同雙方承允,於辦理本合同規定之公共無線電業務時,聖彼得堡國際電報公約及附屬業務規則,華盛頓國際無線電報公約及附屬規則及該公約等之任何修正,在不違背本合同之規定或澳門政府與中國國民政府簽訂之任何國際公約之規定範圍內,應予類推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