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通商條約》

  1904年(清光緒三十年)11月11日,清朝欽差辦理商約事務大臣、工部左侍郎盛宣懷,與葡萄牙國參政大臣白朗谷(José de Azevedo Castelo Branco)以“推廣彼此兩國貿易交涉並振興彼此權利”為名,所訂立的一項條約,共20款。其主要內容:①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定議和條約內之第6款所定加增進口稅則,葡國答應遵照辦理,但別國所享最優惠利益,葡國應得一體均沾無異。②葡國應允遵照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會定通商條約及辦理洋藥之專條所載各節,仍襄助中國徵收由澳門運往中國洋藥之稅釐,並助防緝走私。④葡國輪船若欲自澳門前往西江暫行停泊、上下客貨,或往廣州府所轄各埠,應遵照兩國商定的專章辦理。④葡國人民准許在中國已開及日後開為外國人民居住通商各口岸或通商地方往來居住,辦理工商製造業,並給予最優待國的一切利益。⑤凡葡國醫生、藥鋪為醫病所需的嗎啡鴉片,於進口時列有專單,照章納稅,中國應允許其入境。⑥葡國傳敎士可以在中國各地傳敎,允許葡國敎會在中國各處租賃及永租房屋地基,作為敎會公產,以備傳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