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貿易章程》

  1862年(清同治元年)清朝政府與葡萄牙代表草簽的一份不平等條約。1858年(清咸豐八年),清政府在英法聯軍的逼迫下簽訂了《天津條約》,葡萄牙使臣亦於是年冬到上海要求與中國簽訂通商條約,欲和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分享在中國的特權。但遭清政府拒絕。1862年7月,葡萄牙派澳門總督基瑪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為特命全權公使來到北京,在法國公使布爾隆的支持下,迫使清政府委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恆祺等與他談判,葡萄牙談判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澳門獨立,而清政府的談判代表則要求在澳門重建中國海關。雙方經過1個多月的談判,於8月13日草簽《中葡和好貿易章程》。該章程明確規定了葡萄牙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可以享受在中國的特權,而中國方面不僅沒有提出在澳門重建中國海關,相反章程第九款還寫上“仍由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札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應係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英、法、美諸國領事等官駐札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這一規定,使駐澳的中國官員從治澳的地方官變成一名外國“領事”,完全放棄了中國在澳門的主權。但是,此章程規定,須在兩年內由兩國君主批准並在天津互換之後才能生效。清政府於簽約後發現問題,遂於換約前堅持要求修改章程,葡方代表則要求先換約後修改,雙方相持不下,這場換約談判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