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1887年在北京簽署之《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又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取得永駐澳門的不平等條約。1886年(光緒十二年)清廷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派拱北稅務司、英國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與葡萄牙外交部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在里斯本就澳門協同中國緝私問題進行會談,1887年3月26日雙方在里斯本草簽條約文本,承認葡萄牙永駐管理澳門及其屬澳之地。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匡、孫毓汶為全權代表與葡萄牙全權代表、澳門總督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簽署本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①中國仍然允許葡萄牙永駐和管理澳門以及所屬之地;②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③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④葡萄牙人可以享受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敎堂等權利。條約簽訂後,遭到了許多中國官員的反對。他們一致譴責出賣中國主權的赫德。1928年中國政府通知葡萄牙政府,《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第四次期滿作廢。同年12月19日重新簽訂《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但澳門地位問題未被提及。